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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典型案例

2024-08-01 1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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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龚彦晨报道)7月29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引发的事故,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有效遏制全区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环节上的违法行为,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铁拳”行动,深入推进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加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截至目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对3815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出动执法检查人员5717人次,约谈单位771家,责令改正326家,责令停产停业3家,查办电动自行车类案件立案58件,罚没金额50.8545万元,没收产品541件,典型案件曝光12起,其中,1起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案上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第一批全国“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4月16日,乌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摩托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一辆电动自行车车身无强制性认证标志及铭牌,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CCC”强制认证证书及购进,当事人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的“CCC”证书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乌什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门开展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对位于喀什市老远方市场某电动车行进行检查,现场随机抽样部分电动自行车产品。经检测,样本所检“整车质量 ”“尺寸限值”“短路保护”和“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喀什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月21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电动车行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摆放2辆待售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对2辆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测量均为510mm,预留安装脚踏位置已被改装塑件覆盖,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根据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应小于等于350mm,具有脚踏骑行能力,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月13日,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莎车县某电动车销售店在其店内销售的5个批次15辆电动自行车涉嫌整车质量超重。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BWIN必赢体育,装配完整后的整车质量均不符合电动自行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第6.1.3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莎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月22日,吐鲁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吐鲁番市高昌区某摩托车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电动自行车与原厂配置不符,存在改装行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吐鲁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月11日,和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依法对和静县某车行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未按照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当事人未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和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2782858新疆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违法典型案例3465法治新闻新闻稿2024-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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