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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雷区”电商千万别踩!
网络购物“雷区”电商千万别踩!网络购物是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零售形式,具有流通环节少、交易费用低、资金周转快、流通效率高、销售范围广、消费者购买方便等优势。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呈现消费群体不断扩大,消费规模快速增长的局面。同时,法律法规、监管能力难以适应网络购物快速发展的现实问题也日渐暴露。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一系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通过具体案例阐释背后的法理,以期提高广大电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网络销售产业健康发展。
王林在网络平台经营一家专卖自行车配件的网店,从国各地低价进货标有捷安特系列商标的各类自行车配件。依靠“捷安特”的品牌效应,王林的生意一直不错。但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特公司”)认为王林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将王林告至法院。法院一审判令王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捷安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巨大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是“GIANT”、“捷安特”等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并授权捷安特公司在中国地区对捷安特系列商标享有独家许可使用权,并有独立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的权利。王林经营着一家专卖自行车配件的网店。为了增加销售收入,他开始寻找“商机”BWIN必赢,借助“捷安特”的品牌效应,从全国各地低价收购标有捷安特系列商标的各类自行车配件,在网络上冒充正品出售。在网店主页顶端显著部位使用了捷安特,据工商局调查,自2011年以来购买的山寨捷安特自行车配件多达5350件,已经出售了4167件,销售金额高达58000元。经库存产品鉴定,王林所售的配件都是假冒产品。
2013年,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认定王林的销售行为侵犯了捷安特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王林接受处罚后,心怀侥幸继续在网上销售自行车配件。捷安特公司认为王林的行为主观恶性大,侵权时间长,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令王林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删除商品链接,销毁未销售的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70160元。
王林辩称,对捷安特公司指控的事实并无异议,准备关掉网店,接受法院的判决,但是目前经济比较困难,无力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林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且未能提供合法来源,王林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王林因侵权获得利益及捷安特公司因侵权受到损失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王林侵权行为的规模、情节、捷安特注册商标的驰誉度等因素,判决王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有的人认为售假侵害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商家借助知名品牌效应,销售假冒名牌的行为同样侵犯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专用权。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张小姐在某电商购买了一套价格不菲的“ZARA”品牌服装,买到手后不论是衣服的质感、针线还是标签的外形都与商场中正品的衣服相去甚远。张小姐立即与客服联系,认为所卖的衣服是假货,要求退货。但是客服一再承诺,网店所售的服饰都是“ZARA”的正品,拒绝退货。无奈之下,张小姐向工商局投诉。
经鉴定,这套服装确实属于高仿产品,并非如电商的承诺。通过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商户老板的线月起,李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自己的暂住地,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ZARA”品牌商标标识缝制在“三无”服装上。然后通过他在网络平台上开设的两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ZARA”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4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李华,并当场查获假冒ZARA注册商标的服装2件,假冒ZARA商标标识159个及电脑等。经上海司计中心鉴定,李华经营的两家网店在2014年5月至2014年10月期间销售假冒“ZARA”品牌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9万元,扣除虚假交易,实际销售金额高达14万余元。
法院认为,李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对外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李华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李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李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王女士平日喜欢在网上购买化妆品,海外代购的奢侈化妆品不仅比实体店的产品便宜许多,而且可供选择的种类、型号也比商店里的货品丰富许多。但是,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一次普通的网络购物却差点让自己毁了容。
2009年,王女士在一家网店购买了一套MAC化妆品,套装比市场价便宜了300多元钱。以为捡了大便宜的她在到货后只使用了两个星期,脸部出现了局部红疹。王女士急忙前往医院就诊,医生告知是化妆品引起的皮肤过敏。但是,之前她使用过同款化妆品,并没有出现过敏症状。王女士怀疑网店上所出售的该套MAC化妆品是假货,于是向相关部门投诉。
经公安机关侦查,该家网店是一对父子经营。父亲沈大山主要负责进货、销售和帮助收货,儿子沈小山负责网店操作、客服回复问题等。从2009年4月起,父子二人租借宝山某处房屋,通过网络平台经营三家店铺,出售假冒BOBBI BROWN、MAC等品牌的化妆用品等。公安人员在租赁的房屋里当场抓获沈氏父子,并查获大量待销售的BOBBI BROWN、MAC品牌的化妆用品。经权利人确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2009年4月1日至今,三家网店销售假冒BOBBI BROWN、MAC品牌商品的金额为人民币42万元。
法院认为,沈氏父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沈氏父子属于共同犯罪,沈大山为主犯,沈小山为从犯。考虑到父子二人能如实供述,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对王女士予以赔偿,法院依法判处沈大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沈小山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受损的,且销售金额巨大的,销售者的行为将构成“四宗罪”。
“罪”名一:消费者可追究违约责任。消费者与销售者订立了买卖合同,销售者对出售商品的质量作出了正品承诺。但是事实上,商品并非正品,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消费者可以追究销售者的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罪”名二: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可追究侵权责任。如果销售者出售的商品导致消费者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或者第三人可以追究销售者的侵权责任。“罪”名三:商标权利人可追究民事责任。如果销售者的销售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须对商标权利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将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罪名四:司法机关将追究刑事责任。销售金额如果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销售者将会被追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责任。该罪名要求犯罪主体在主观上要有“明知”的故意。为了防止被告人以“不明知”为抗辩理由,根据《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均认定为“明知”: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