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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改装典型案例

2024-03-19 14: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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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曝光!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改装典型案例今年1-10月,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查处加装大功率蓄电池或大功率电机、拆解限速器、篡改线路等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已累计出动执法人员6287人次,对218家违法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共计160万余元,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99辆,不合格充电器及锂电池组40套。现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等典型案例。

  2023年9月,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上海市宝山区沪太支路1488-1490号店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经查,当事人在上述地址为举报方购买的37辆电动自行车更换阀控式铅酸蓄电池。上述电动自行车的额定电压是48V,当事人更换的阀控式铅酸蓄电池是60V。相关产品共售出37辆,销售价(含5块电池)2000元/辆,销售金额74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7月,杨浦区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公安局交通执法总队,对辖区内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突击检查。查见当事人上海市杨浦区小申车行,在电动自行车销售后,对顾客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避震改装,电机功率由400W改为1500W,蓄电池容量由16Ah改到64Ah,加装一个中箱,加装一对反光镜,拆除和改动车辆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处理装置,最高限速调到60km/h,刹车的卡钳和上泵换掉,后平叉做了加固等十余项经营性改装。

  经查明,经当事人非法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已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规定,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店内违法配件销毁,联系顾客将已销售的违规电动自行车进行整改,同时严格把控配件的进货渠道,从源头上杜绝电动自行车经营性非法拼加改装违法行为。

  2022年11月2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抄告称BWIN体育, 2022年10月28日的电动自行车因蓄电池故障发生火灾,该车系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小刘电动车修理部于2022年3月售于消费者。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应顾客要求,于销售当日将该电动自行车的原装电池(48V)卸下,并加装5块12V蓄电池,导致电池电压(60V)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48V。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违法行为以及销售经过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日,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其二楼仓库内停放14辆已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电池盒均被改装在底部踏板处。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某科技集团(无锡)进货包含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在内的一批电动自行车。该批电动自行车进货时已改装电池盒。当事人于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对外销售该批电动自行车。2022年9月19日,当事人将上述14辆电动自行车退货给某科技集团。同期,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情况通报无锡市市场监管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相关电动自行车数量达14辆,且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8000元。

  2023年2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非标电动自行车。执法人员带消费者一同前往当事人经营部,现场将消费者购买到的电动自行车与该车附带的合格证进行比对,查见消费者购入的电动车确系进行过改装(托架、杂物箱、包围、保险杠)。

  当事人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7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实,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应顾客要求,对电动自行车进行了解码操作,解除了限速。改动限速后,超出了《GB17761-2018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要求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 的规定。另查,当事人在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经营活动时,未保存进货的原始、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保存进货的原始、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

  3.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

  1.购买电动自行车首先查看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5.如发现有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活动或者销售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请通过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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